Article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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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每五年开展一次全省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和上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与重点治理区划定情况,划定本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并进行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