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渔业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水产养殖者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3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