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台湾学生来福建省就学,应当向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学校交验下列证件:

(一)有效的身份证明和有效的台湾入出境证件;

(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三)学历证明;

(四)体格检查证明。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