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招收台湾学生若干规定第五条有效台湾学生来福建省就学,应当向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学校交验下列证件:(一)有效的身份证明和有效的台湾入出境证件;(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三)学历证明;(四)体格检查证明。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3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