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招收台湾学生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有效台湾学生修业期满,按教学计划完成所修课程、成绩合格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获得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台湾学生,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授予相应的学位,发给学位证书。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