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登记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并在企业性质栏内注明股份合作

制。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