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