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按股东享受的权利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职工个人股、集体股为普通股,法人股为优先股。优先股按约定股利率取得股利,不参与企业管理,无表决权。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