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股份合作制企业中集体股和职工个人股之和不得

低于企业总股本的51%。

股份合作制企业雇用的临时工,不持有本企业的股份。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