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清洁生产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六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应当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工艺和设备,实行清洁生产。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有清洁生产的分析及相应措施;没有清洁生产分析及相应措施的,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不予批准。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清洁生产专篇;没有清洁生产专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预可行性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提清洁生产措施应在项目的初步设计中落实。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