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林木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单位和个人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三)林木种子加工、包装、贮藏设施设备和林木种子检验仪器权属证明;

(四)林木种子检验、加工和保管等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或者培训合格证明;

(五)具有与经营林木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六)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个人身份证明;

(七)经营林木种子目录。

经营林木良种的,还应当提供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审定证书复印件。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