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单位和个人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生产用地使用证明、采种林分证明;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身份证明;
(四)林木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五)林木种子检验人员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六)生产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目录。
生产林木良种的,还应当提供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