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名命名与更名第九条有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或者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命名、更改地名。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