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更名:

(一)有损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的;

(二)不利于民族团结的;

(三)有封建迷信色彩的;

(四)不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