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名命名与更名第八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更名:(一)有损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的;(二)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三)有封建迷信色彩的;(四)不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5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