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地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