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地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5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