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四章 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第二十条有效设置地名标志的资金来源:(一)市、县(市)区、乡(镇)的道、路、街、巷和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地名标志所需资金,由各级政府财政列支,村和村的道、路、街、巷的地名标志所需资金由村收入中列支;(二)房屋的楼门牌(含沿街门牌)初始安装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以后更换的由产权人或者受益人承担;(三)各专业部门设置地名标志所需资金由各专业部门承担。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