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农作物种子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编制农作物种子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农作物品种引进、区域试验、示范、繁育、推广计划,发布信息;

(三)负责农作物品种管理;

(四)核发、管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监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和种子质量;

(五)培训农作物种子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六)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的违法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作物种子管理机构负责农作物种子管理的具体工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