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公安、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无线电管理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情况进行联合检查。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的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在巡查中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有关部门未及时查处或者查处遇阻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