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第九节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第七十二条有效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