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条例第七十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条例第七十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条例第七十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