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集中视察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统一安排进行,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承办。视察前应当组织视察人员学习掌握视察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并提供必要的学习资料和服务。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