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违章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暂扣驾驶证、操作证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
(一)证照手续不齐驾驶或操作作业机械的;
(二)未办理农业机械产权变更异动手续的;
(三)未经批准改变农业动力机械结构或性能的;
(四)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使用农业机械的;
(五)未经年度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继续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的;
(六)涂改、伪造、冒领牌照或驾驶、操作证的;
(七)一年内违章记录超过五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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