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农用运输车交通事故,由公安部门负责处理。

拖拉机等农用运输机械在道路上行驶发生的事故,由公安部门负责处理,农机监理机关予以协助;在乡村道路上发生的事故由农机监理机关负责处理,并接受公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