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第四章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第十九条已废止农用运输车交通事故,由公安部门负责处理。拖拉机等农用运输机械在道路上行驶发生的事故,由公安部门负责处理,农机监理机关予以协助;在乡村道路上发生的事故由农机监理机关负责处理,并接受公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