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农业机械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区县(自治县)农机监理机关负责现场勘察、处理和责任认定。

轻微事故可由区县(自治县)农机监理机关委托乡、镇农机站处理。

重大事故的处理,市农机监理机关应派员指导,处理结果应报市农机监理机关备案。

特大事故的处理,依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