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员应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操作人员应随机携带操作证、准用证;

(二)不得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三)不得驾驶无牌无证或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灵的农业机械;

(四)不得将农业机械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操作;

(五)不得出借、挪用农业机械牌照、行驶证、驾驶证或操作证;

(六)不得使用无效证件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