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驾驶、操作农业机械,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接受审验,审验不合格的,应当参加补审。未参加年审或者补审仍不合格的,不得继续驾驶或者操作农业机械。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