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新开发建设用地的总量,并根据近期建设规划,提前制定年度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收购、储备、出让计划。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