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未知(-1)

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其来源:

(一)各级财政部门支农资金中用于农业技术推广部分的专项拨款:

(二)农业发展基金中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

(三)农、林、牧、水、机等产品的技术改进费;

(四)各种农业基地建设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

乡(镇)、村应从其兴办企业的以工补农建农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本乡(镇)、村的农业技术推广的投入。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