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第八条已废止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得重复进行。对同一企业的同一产品,国家已经检查的,六个月内省里不再安排检查;省里已经检查的,三个月内市(地)、县(区)不再安排检查,但季节性产品除外。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