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废止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