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废止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时,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对该案有管辖权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执法部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