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其标识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