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第十九条已废止被检验者对检验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验。申请由下达检验任务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受理,并另行指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复验。复验结论为终局结论,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