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已废止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检验报告送交下达检验任务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被检验者。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