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文物、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凡交易的文物,应当进行鉴定,并粘贴文物标识;未经鉴定的,不得交易。

非文物商店不得经营文物。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