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文物保护和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有效市文物、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凡交易的文物,应当进行鉴定,并粘贴文物标识;未经鉴定的,不得交易。非文物商店不得经营文物。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