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市、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在文物普查的基础上,会同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划定地下文物保护区域。在地下文物保护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在选址时,先向当地文物主管部门提交文物调查申请,由文物主管部门组织力量进行实地调查,并于七日内签发文物保护意见书;规划主管部门凭文物保护意见书办理有关手续。
(二)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手续后,应当及时到文物主管部门办理文物勘探手续,由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考古勘探资质的单位进行勘探,对发现的文物遗迹或者墓葬进行发掘后,建设单位持文物主管部门的文物勘探发掘竣工通知书,向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