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文物保护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有效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三)擅自拓印石刻、复制文物、测绘古建筑和纪念建筑物;(四)擅自拍摄室内塑像、壁画;(五)擅自将有文物价值的建筑物、场地外借、出租、占用。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