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

(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擅自拓印石刻、复制文物、测绘古建筑和纪念建筑物;

(四)擅自拍摄室内塑像、壁画;

(五)擅自将有文物价值的建筑物、场地外借、出租、占用。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