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已修改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通过、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法规,应当及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网站以及《太原日报》上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