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规,应当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在法规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报请批准的书面报告、法规文本及其说明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