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有线电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设立第七条已废止设立有线电视播出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本行政区域有线电视发展规划的要求;(二)有专职采访、编辑、制作、摄像、播音、传输和技术维修人员;(三)有必要的经费;(四)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摄像、编辑、播出和传输设备;(五)有固定的节目制作和播出场所。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