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设立有线电视播出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行政区域有线电视发展规划的要求;

(二)有专职采访、编辑、制作、摄像、播音、传输和技术维修人员;

(三)有必要的经费;

(四)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摄像、编辑、播出和传输设备;

(五)有固定的节目制作和播出场所。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