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有线电视用户认为有线电视播出机构、有线电视传输机构有下列行为侵害其权益,可以向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一)擅自变更播出频道、节目套数或者终止传输节目的;

(二)擅自调整原预告节目内容和播出时间的;

(三)播放电视广告比例超过国家规定播出总量或者违反规定插播广告的;

(四)有线电视设施、线路出现故障,未按规定时限排除的;

(五)未按承诺期限完成有线电视用户终端安装的;

(六)侵害其权益的其他行为。

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用户投诉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予以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投诉人。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