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Repealed有线电视用户认为有线电视播出机构、有线电视传输机构有下列行为侵害其权益,可以向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一)擅自变更播出频道、节目套数或者终止传输节目的;
(二)擅自调整原预告节目内容和播出时间的;
(三)播放电视广告比例超过国家规定播出总量或者违反规定插播广告的;
(四)有线电视设施、线路出现故障,未按规定时限排除的;
(五)未按承诺期限完成有线电视用户终端安装的;
(六)侵害其权益的其他行为。
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用户投诉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予以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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