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