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