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母婴保健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业务工作的监测和技术指导。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