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医学鉴定时,必须有2/3以上的成员参加,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不同意见必须记录在案。鉴定结论应当由参加鉴定的委员签名,并加盖鉴定委员会公章。鉴定材料和鉴定结论原件必须立卷存档,禁止涂改、伪造、隐匿、销毁。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中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