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五章 医学技术鉴定第二十三条已修改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医学鉴定时,必须有2/3以上的成员参加,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不同意见必须记录在案。鉴定结论应当由参加鉴定的委员签名,并加盖鉴定委员会公章。鉴定材料和鉴定结论原件必须立卷存档,禁止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中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