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规划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转让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的;(二)对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不进行日常维修,影响其安全、整洁、完好的;(三)户外广告设施阵地空置超过二十日,设置人未发布临时性公益广告的。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