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第十条有效市规划行政部门会同工商、市容环卫、城乡管理、园林、供电等有关部门编制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户外广告设施阵地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市)规划行政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阵地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