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铁道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