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将机动车辆排气污染检验纳入初次检验和年度检验内容,对检验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予办理检验免检签证和核发牌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辆排气污染检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机动车辆排气情况进行抽验,抽验不合格的,通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