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新建冶炼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建设配套的消烟除尘和煤气回收设施,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现已建成的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限期治理,限期内不能治理的予以关闭。

禁止土法烧结。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