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第二十六条已修改新建冶炼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建设配套的消烟除尘和煤气回收设施,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现已建成的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限期治理,限期内不能治理的予以关闭。禁止土法烧结。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