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第十八条已修改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遵照国务院有关饮食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油烟对环境的污染。设市的城市街道户外饮食业的经营者,严禁直接燃烧原煤,应当采用型煤、液化石油气、煤气、电等清洁能源。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